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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32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
公诉机关以沪奉检刑诉[2021]3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2月5日8时42分许,被告人周某驾驶沪BZXXXX轻型普通货车沿本市奉贤区四团镇平安社区平福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平福路XXX号处时,与同方向徐翠仙驾驶的上海XXXXXXX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事故被害人徐翠仙当场死亡。经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周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周某主动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周某已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调解协议,被害人家属对其表示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又能自愿认罪认罚,且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本案适用认罪认罚速裁程序,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
被告人周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程序、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案发后,被告人周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周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周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晓杰
书 记 员 盛俊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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