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7刑初52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蒋某,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闵行区,住上海市松江区。
辩护人汪洋、宋阳,上海世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1)5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蒋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朱奕懿,被告人蒋某及其辩护人汪洋、宋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9、10月间,被告人蒋某以上海沪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二手车专员的身份与被害人张某某商谈二手车买卖事宜,后利用其在二手车评估工作中获得的车辆行驶证、照片等信息骗取张某某信任,陆续以订金名义从张某某处骗得人民币共计93,5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于个人花销、信用卡还款等。后经催讨,被告人蒋某于2020年4月归还被害人张某某25,000元。
2020年11月16日,被告人蒋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但在接受讯问时否认犯罪事实,至审查起诉阶段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银行交易明细清单,证人邓某1、邓某2、黄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和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蒋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蒋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及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五)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蒋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2022年2月15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蒋某向被害人张某某退赔人民币六万八千五百元。
三、解除从被告人蒋某处扣押的苹果牌手机一部。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曹吉良
书 记 员 吕秋黎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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