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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刑初38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席某2,男,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沈坚锋,上海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自报邵某,男,1988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张艳丽,上海丰兆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王东,男,1986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
  辩护人熊万里,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自报刘2,女,1979年3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
  辩护人俞长生,上海市志致远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1〕38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席某2、邵某、王东、刘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席某2及其辩护人沈坚锋、被告人邵某及其辩护人张艳丽、被告人王东及其辩护人熊万里、被告人刘2及其辩护人俞长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席某2伙同被告人邵某、王东、刘2等在本区叶榭镇叶旺公路叶潮路西北侧1公里处小树林、姚王公路竹亭北路西北侧500米处近水闸的空地等地,多次以开设二八杠赌场的形式供他人赌博。其中,被告人席某2、邵某参与赌场的经营及“窑花”的分配,被告人王东主要负责摆台板、叫“窑车”等,被告人刘2主要负责看管“窑花箱”。
  2020年10月28日,被告人邵某、席某2、刘2被公安机关抓获。2020年11月11日,被告人王东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席某2、邵某、王东、刘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证人沈某某、王某1、杨某、刘某1、祝某某、郑某某、韩某某、陈某、王某2、谢某某、席某1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借条,协议书,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视频监控及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席某2、邵某、王东、刘2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席某2、邵某、王东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刘2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王东在共同犯罪中积极作为,对其辩护人提出不宜认定为主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其所起作用本院在量刑时酌情考虑。被告人王东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席某2、邵某、王东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均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席某2、邵某、王东、刘2自愿认罪认罚,均退出了违法所得,均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席某2不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对其辩护人所提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根据各名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及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席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邵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2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王东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1日起至2022年2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被告人刘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1年4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五、在案的人民币一万七千三百元及扣押在案的手机等财物,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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