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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刑初3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高某某,男,199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辩护人吴佳倩,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1〕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请示,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25日指定本院管辖本案。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某某及其辩护人吴佳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0月11日至案发,被告人高某某担任“幸运大联盟”赌博软件的代理,通过微信推广赌博软件,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从中获利。
  2020年10月22日21时许,被告人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贾某某的证言,赌博软件截图、收益统计截图,微信账户及朋友圈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手机照片、随案移送清单,办案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高某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2021年4月2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三、未退出的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晓晖
审 判 员 龚笑笑
审 判 员 余 乐
书 记 员 陈 弘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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