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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43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宋某(自报),女,1983年11月16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闵行区。
  辩护人周君理,上海金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42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及辩护人周君理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被告人宋某管理金某某(另案处理)创建的亲友圈,组织赌客在亲友圈进行麻将赌博,其从金某某处以单价人民币1.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购买房卡,由金某某充值到亲友圈,其每局从大赢家处收取房费2元,共计收取房费2万余元。
  2020年12月14日,被告人宋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宋某家属积极退赃人民币2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杨某某、徐某某、沈某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微信账号、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侦破经过及调取的微信交易明细、户籍资料,被告人宋某的供述及其签字确认的微信账号、亲友圈账号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宋某积极退赃,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宋某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被告人宋某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纪红
书 记 员 黄肇强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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