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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15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某,女,1974年9月27日出生,苗族,户籍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辩护人曹凤玲,上海宇钧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2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某某及辩护人曹凤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潘某某在其创建的“哈灵麻将”亲友圈(ID105382)内先后召集一百余人以“上海百搭”、“上海敲麻”的方式进行赌博。被告人潘某某出资购买“房卡”提供给参赌人员并向“大赢家”收取“房卡”费,从中赚取差价获利并利用微信群为参赌人员参与赌博活动提供服务,累计赌资达一百五十余万元。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潘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8,000元,并预缴了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王某某、杨某1、徐某某等人的证言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哈灵麻将”亲友圈相关信息截图;微信交易明细、支付宝转账记录、“哈灵麻将”后台数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笔录、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及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潘某某所实施行为的性质、特征,更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以赌博罪予以处罚。被告人潘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潘某某能退缴犯罪所得及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潘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缴在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缪 军
人民陪审员 王林华
人民陪审员 谢 江
书 记 员 马丹虹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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