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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3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7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建瓯市。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35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起,被告人陈某某从他人处获取推广淫秽视频的平台网址(http://dl.mtyycyy.cn/pc.html),并注册成为平台代理(账号:zwx88806,密码:XXXXXXXX),将平台内部分淫秽视频的二维码或链接通过微信等社交平台转发推广,其通过上网人员打赏付费观看的方式获利。经远程勘验和鉴定,上述平台片库中视频均系淫秽视频。至案发,被告人陈某某共传播淫秽视频51部,非法获利人民币400元。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某于2020年12月10日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陈某某微信聊天记录,公安机关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手机照片、陈某某持有账号打赏去重后记录、陈某某持有账号提现记录、支付宝截图、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公安机关调取的刑事判决书、户籍信息,被告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结伙他人,以牟利为目的,传播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6月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陈某某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周 皓
书 记 员 管胜杰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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