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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3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男,1993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重庆市。
  辩护人刘昆鹏,上海普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32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及辩护人刘昆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1月15日16时57分许,被告人谭某至上海市公安局静安分局宝山路派出所治安窗口询问办理身份证明事项,在民警告诉其应按照正规程序补办身份证后,谭某因不满民警答复情绪失控拿起手边的“服务质量评价器”砸向治安窗口的玻璃以及放置于治安窗口处的电脑屏幕,民警立即上前阻止并试图将其控制,谭某极力反抗,用拳头殴打民警徐某脸部左侧,在民警制服并押解谭某至羁押室的过程中,谭某用左手及左手所戴手铐殴打民警沈某某头部右侧,在不断反抗过程中造成两名民警头部、脸部和手臂多处受伤,谭某还言语威胁民警。经鉴定,民警沈某某的损伤程度构成轻微伤。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谭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应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一年。
  被告人谭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谭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关于对被告人谭某从轻处理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经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谭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5日起至2021年11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葛立刚
书 记 员 陈 茜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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