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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刑初3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8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
辩护人陈军,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1〕3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日指定本院管辖。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晔,被告人张某某及其辩护人陈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7、8月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伙同陈某某、翟某某(均已判刑)在本市青浦区谢卫路XXX号康虹园78号101室使用“亚星”百家乐赌博网站账号接受查某某等赌客投注。张某某除联系获取该赌博网站账号、密码,还计算洗码费、操盘等。其等以从洗码量抽头的方式参与该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获利计人民币1万余元,翟某某、陈某某、张某某按4:4:2的比例分成。
2020年10月30日2时许,民警至青浦区徐泾镇前云路XXX弄XXX号XXX室抓获被告人张某某,其到案后对主要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王某1、查某某、王某2、朱某某、王某3、王某4、陈某某、翟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照片,微信截图、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亚星”百家乐赌博网站截图,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案发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张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且已退出了违法所得,可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提供的他人犯罪线索尚未查证属实,据此不能认定为立功表现,但在量刑时酌情予以考虑。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2021年8月29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手机,予以没收。
三、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五百二十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吉良
审 判 员 刘 磊
审 判 员 房素平
书 记 员 吕秋黎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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