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338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9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苗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7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2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肖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王2、肖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项群军
书 记 员 牛玲玲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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