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3刑初293号 (2)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4日起至2032年11月13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羊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2年11月16日止;上述罚金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责令被告人杨某某、羊某某退赔各名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 皓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人民陪审员 陈 华
书 记 员 王博今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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