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114刑初1417号 (2)
一、被告人段某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3日起至2021年9月2日止。)
二、责令被告人段某退赔挪用的资金,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长 吴颂华
人民陪审员 徐祖荣
书 记 员 吴丹凌
二〇二一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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