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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2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辜某某,男,200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福建省。
辩护人周舟、何俊,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辜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上级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辜某某及其辩护人周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同案犯陈建辉(已判决)作为扬程天下(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实际经营人,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同案犯陈建洪(已判决)为主要负责人,通过同案犯毕开南(已判决)组织生产假冒CHARLES&KEITH品牌箱包,先后雇佣被告人辜某某等人从事客服、售后、数据统计等工作,对外销售CHARLES&KEITH品牌箱包。经审核,2020年3月起,被告人辜某某的非法经营数额为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68万余元。
2020年7月29日,公安机关分别在同案犯毕开南、陈川(均已判决)处查获CHARLES&KEITH品牌箱包若干。经相关权利人确认,上述被查获的箱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2020年10月17日,被告人辜某某于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商标注册证、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转让证明、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公证认证书等、注册商标许可授权书、公证书、营业执照、未授权声明、鉴定证明、证人崔萃、徐秋洁、大场仓销售数据、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调取证据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同案关系人陈建辉、陈建洪、陈国勇、毕开南的供述及扬程天下(厦门)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经侦支队出具的办案说明、户籍资料、被告人辜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辜某某结伙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告人辜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辜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被告人辜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审理中,被告人辜某某向公安机关退出违法所得8,000元,并向本院交纳2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辜某某结伙他人,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辜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被告人辜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并认缴了罚金,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知识产权不受侵犯,根据被告人辜某某的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辜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已预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辜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黄 莺
书 记 员 高家炜
二〇二一年四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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