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20刑初271号 (2)
一、被告人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2年3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王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黄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1年9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1年6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姜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胡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谢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郑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孙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刘某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黄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1年5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刘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9日起至2022年4月8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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