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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271号 (3)
十八、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十三万元予以没收。
十九、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秦
书 记 员 盛 晨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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