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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刑初56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贵州省,暂住地上海市松江区。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刑诉〔2021〕5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2月初至案发,被告人张某某通过在微信群发送微信二维码图片等方式向他人推广“蓝梦棋牌”赌博软件进行赌博,并参与该赌博软件利润分成,获利共计人民币1,100余元。
  2020年3月20日,被告人张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相应罚金,并建议宣告缓刑。
  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及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张某某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一百元,予以没收。
  三、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周 轶
书 记 员 宗 敏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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