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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刑初5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女,1997年6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水县。
辩护人曹吉洋,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1〕4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叶莹,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曹吉洋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9月,被告人吴某某通过社交软件与被害人崔某某结识,虚构身份与对方建立虚假恋爱关系,骗取被害人钱款人民币2万余元。
2020年11月17日,被告人吴某某被民警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赔了被害人崔某某的全部损失且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崔某某的陈述,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收条、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被告人吴某某的多次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已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损失且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其宣告缓刑。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扣押在案的涉案小米牌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厚海
书 记 员 陆天扬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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