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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1356号 (2)
  为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被告人石某、梁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石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梁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1日起至2021年2月1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三、追缴被告人石某、梁某违法所得。
  四、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 判 员 陆红源
书 记 员 官 晔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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