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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4刑初6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柏某(自报),女,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陕西省蒲城县孙镇黎起村五组;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20年12月16日被上海市。
  辩护人沈某,上海汇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嘉检刑诉[2021]4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柏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陆琪、被告人柏某及其辩护人沈会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至8月,曹强(已判决)等人经事先预谋,伪造上海凯华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凯华公司)印章、执照,先后租赁上海市普陀区真南路XXX弄XXX号XXX室、嘉定区南翔镇佳通路XXX弄XXX号XXX室,组织许某、王某某、段某某、彭某某、陈某(均已判决)等人,并由陈某介绍被告人柏某加入该团伙,通过互联网发布虚假招聘信息,以打电话、发短信的方式将应聘人员诱骗至上址进行面试,并以收取“保险费”的名义骗取应聘人员钱财,其中柏某负责联系被害人。至案发,该团伙共诈骗严某某、黄某某等100余人,骗取钱款人民币59,000余元(以下币种相同),其中柏某诈骗7人,诈骗钱款共计3,000余元。
  2020年12月15日,公安机关至被告人柏某位于江苏省常州市住处欲进行抓捕,但柏某并未在其住处,后经公安民警电话通知,柏某回到住处,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件审理中,被告人柏某通过家属退赔违法所得3,590元,并预缴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柏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王某某、沙某某、孙某某、高某、何某、龚某某、叶某的陈述,同案关系人曹某、陈某等人的供述,相关辨认笔录、相关照片,公安机关制作的扣押清单,相关短信聊天记录截图、相关收据、交易记录截图,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相关刑事判决书,户籍资料及被告人柏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柏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实施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控辩双方认为,被告人柏某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的意见,合法有据,本院予以采纳。结合被告人作案的手段、危害后果、共同犯罪中的作用、退赔情况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柏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在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在案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五百九十元,发还各被害人。
  被告人柏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 判 员 马 忠
书 记 员 王晓瑜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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