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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2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谭某某,男,土家族,户籍地湖北省。
辩护人高鹏程,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雅姝,上海市沪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3月29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高鹏程、徐雅姝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被告人谭某某冒充女性在QQ等网络平台发布虚假卖淫广告,于同月21日以卖淫为名欺骗被害人闻某某至本市XXX路XXX弄。嗣后,谭某某以账户被封、收取保证金等为由骗得闻某某人民币7800元。次日,谭某某得知闻某某报警后返还人民币2000元。2020年12月11日,被告人谭某某在湖北省按照公安人员电话通知投案,到案后供述以上事实。2020年12月12日,谭某某通过家属赔偿被害人7800元,获得谅解。
公诉机关认定被告人谭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谭某某系自首,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谭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谭某某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的刑事处罚。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谭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谭某某有自首情节,积极退赔赃款、认罪认罚,且系初犯,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下列证据证实:被害人闻某某的陈述及谅解书;微信朋友圈、QQ空间信息截图及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转账记录及扣押清单;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及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利用网络发布虚假信息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鉴于被告人谭某某有自首情节,全额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且自愿认罪认罚,本院予以从轻处罚。根据本案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谭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1年4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犯罪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朱以珍
书 记 员 黄姣蛟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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