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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43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自报),女,1968年7月1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辩护人朱勇,上海嘉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3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戚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及辩护人朱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至2020年5月期间,被告人范某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微信、哈灵麻将APP组建聊天群和亲友圈(昵称:梦开始的地方),招揽赌客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人民币5万余元。
  2020年12月21日,被告人范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通过亲属代为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范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笔录、签名确认的微信号等信息、部分微信转账交易记录、亲友圈管理截图、购卡记录截图照片,证人刘某某、唐某某、陈某某的证言,鉴定聘请书,司法鉴定意见书,公安机关提供的接受证据清单、手机截图照片、涉案手机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封存笔录、工作情况、侦破经过及调取的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户籍资料,本院收据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事实与罪名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悔罪态度较好,建议法庭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范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范某有退赃表现,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范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1日起至2021年11月20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及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 敏
书 记 员 包雪怡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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