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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14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邵某某,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姚佳慧,上海中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13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邵某某及辩护人姚佳慧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9年6月起,被告人邵某某在“东风麻将”APP中“小小四毛”联盟内一俱乐部担任管理员,召集赌客进入该俱乐部,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收取台费抽头渔利。经查证,2019年6月至2020年3月,该俱乐部内赌客进行赌博的赌资合计人民币9万余元。
  2020年12月2日,被告人邵某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本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邵某某在家属帮助下,退缴了违法所得人民币30,000元及预缴了罚金。
  上述事实,被告人邵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证人黄某某、严某、张某某、窦某1、窦某2的证言笔录;相关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微信账户及交易记录截屏;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支付交易明细及情况说明、户籍资料、案发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邵某某到案后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邵某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邵某某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被告人邵某某所实施行为的性质、特征,更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邵某某的行为以赌博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邵某某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邵某某能退缴犯罪所得及预缴罚金,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和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邵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2021年4月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缴在案违法所得,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缪 军
人民陪审员 严晓英
人民陪审员 孙 萍
书 记 员 马丹虹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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