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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23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沈某某,男,汉族,住本市闵行区。
  辩护人叶竹影,上海市华夏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徐汇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1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叶竹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15日22时37分许,被告人沈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冀T0XXXX的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徐汇区XXX路出XXX路南约30米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民警对沈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为161mg/100mL。后经抽取沈某某血液进行鉴定,其血液中的乙醇浓度为1.89mg/mL。
  被告人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沈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被告人认罪认罚。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偶犯、家庭困难需要其照顾,请求对被告人适用缓刑,给其改过自新的机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并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呼气式酒精测试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机动车驾驶证、驾驶人详细信息、机动车详细信息,执法记录仪视频等,受案登记表、查获经过,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沈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沈某某,在社区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社区矫正机构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姜云英
书 记 员 黄姣蛟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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