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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刑初37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曾1,男,1989年8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
辩护人丁少堃,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曾某2,男,1990年9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
辩护人徐旭,上海全程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松江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揭某,男,1987年4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
辩护人熊万里,上海新松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1〕3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1、曾某2、揭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钱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1及其辩护人丁少堃,被告人曾某2及其辩护人徐旭,被告人揭某及其辩护人熊万里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起,被告人曾1通过在微信群、QQ群发送二维码等方式,将“19E棋牌”赌博软件推广给被告人曾某2、揭某等人,并参与上述软件利润分成,获利人民币3万余元(以下币种同)。同年5月起,被告人曾某2、揭某分别通过在微信群、QQ群发送二维码等方式,推广“19E棋牌”赌博软件,并参与上述赌博软件利润分成,曾某2获利3万余元,揭某获利5,000余元。
2020年11月3日,被告人曾1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1月6日,被告人曾某2、揭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等到案后均自愿供述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曾1、曾某2、揭某均在家属的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被告人曾1、曾某2、揭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手机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扣押财物、文件清单及扣押物品照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及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曾1、曾某2、揭某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其中被告人曾1、曾某2情节严重,上述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曾1、曾某2、揭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曾1、曾某2、揭某在各自家属的帮助下退缴违法所得,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曾1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曾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揭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退缴在案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六万六千四百六十二元四角三分及扣押的涉案手机三部,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胡晓晖
审 判 员 龚笑笑
审 判 员 余 乐
书 记 员 陈 弘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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