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115刑初86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2,女,1967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王寒,上海市嘉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7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2犯寻衅滋事罪,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季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2及辩护人王寒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2于2020年9月期间在本区锦绣路XXX弄XXX号附近小区内部道路处,多次为发泄情绪,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随意划损吴某1等10人停放于该处的车辆,致物损共计人民币14,919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李2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定被告人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李2辩称没有实施指控的寻衅滋事犯罪行为,有罪供述系公安承办人员诱供所致。
  辩护人王寒辩称本案中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能反映被告人的行为,恳请对被告人作出无罪判决。
  经审理查明:
  2020年9月期间,被告人李2在本区锦绣路XXX弄XXX号附近小区内部道路处,多次为发泄情绪,使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先后随意划损停放于该处的吴某1的沪NJXXXX小型轿车、董某的沪B5XXXX小型轿车、宋某某的沪FHXXXX小型轿车、李某1的沪B0XXXX小型轿车、吴某2的浙CBXXXX小型轿车、杨1的沪BLXXXX小型轿车、蔡某的沪JCXXXX小型轿车、杨某2的沪G2XXXX小型轿车、费某的沪A7XXXX小型普通客车、朱某某的沪A0XXXX小型普通客车。
  经鉴定,上述车辆物损价值共计人民币14,919元。
  2020年10月15日,被告人李2因形迹可疑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后即主动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后予翻供。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下列证据:
  1、被告人李2的供述笔录及讯问监控视频,证实被告人李2到案后于2020年10月15日、10月29日先后三次供述其因小区内车辆占道停放致其走路不方便,心里气不过,为泄愤而于9月中旬、9月底先后二次用家里的钥匙划了多辆停放在小区56号附近清水池边上人行道上的车辆等事实。
  2、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被告人李2辨认本区锦绣路XXX弄XXX号附近小区内部道路就是其多次划车的地点。
  3、被害人吴某1、董某、宋某某、李某1、吴某2、杨1、蔡某、杨某2、费某、朱某某的陈述笔录,证实在上述时间、地点发现车辆被无故划损等事实。
  4、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证实从被告人李2处扣押到其用来划车的钥匙。
  5、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实被划损车辆停放的位置及车辆被划损等情况。
  6、上海市浦东新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划损车辆的物损价值。
  7、案发及抓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情况及被告人李2到案经过等情况。
  8、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李2的前科劣迹情况。
  9、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李2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证据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2在公共场所任意毁损他人财物,情节严重,破坏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所作没有实施犯罪行为的辩解及辩护人所作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本案案发及时,公安机关根据现场监控发现被告人形迹可疑而对其进行盘问时,被告人即主动就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本案的犯罪动机、作案工具、地点、时间、手段做了如实供述,后又对现场进行了辨认及二次如实供述在案,其供述的细节与现场勘查情况、扣押的作案工具、被害人的报案内容等证据能印证一致,证据充分,足以认定,且上述证据均经公安机关依法采集制作,并无不当,故上述无罪辩解、辩护意见本院均不予采信。被告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处有期徒刑之本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应予没收。本院为保护公民的财产权利不受侵犯,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2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5日起至2022年2月14日止。)


总共2页  1 [2] 
下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