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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304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卫某某,女,1990年3月2日生,汉族,户籍在河南省焦作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胡增瑞、邵帅,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某,男,1989年11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在山东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许席禄,上海杰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杨某,男,1997年5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邓寒芮,上海市宏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29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卫某某、胡某某、杨某犯非法经营罪,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3月3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卫某某及辩护人胡增瑞、邵帅、被告人胡某某及辩护人许席禄、被告人杨某及辩护人邓寒芮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8月至2020年6月,温州杰希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杰希公司”)使用上海览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开发的逸富交易软件,搭建期货交易平台,非法从事原油、股指、黄金等期货交易业务。期间,杰希公司通过招募被告人卫某某、胡某某、杨某等个人代理,通过微信、随机拨打电话等方式,宣传逸富交易平台可以提供高杠杆、随时交易等,招揽众多投资人在该平台上开设交易账户,接收投资人的入金,非法从事期货业务并从中获利。
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卫某某参与非法经营金额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同)125万余元,被告人胡某某参与非法经营金额共计117万余元,被告人杨某参与非法经营金额共计44万余元。
2020年8月18日,被告人卫某某、胡某某、杨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卫某某、胡某某、杨某均具有从犯、如实供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卫某某、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杨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卫某某、胡某某、杨某对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
以上事实,被告人卫某某、胡某某、杨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杰希公司工商登记资料、逸富交易系统技术服务合同、证人方某1、方某2、吴某某、王某某等人证言、逸富交易软件后台数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司法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卫某某、胡某某、杨某违反国家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与他人共同非法经营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经营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三名被告人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对三名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三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据此,为维护市场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卫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胡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8月1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杨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18日起至2021年4月17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四、追缴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钱丽娜
书 记 员 包梦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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