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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30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周某某,女,1962年3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本市静安区,暂住本市静安区。
  辩护人陈建华,上海市袁园律师事务所律师,系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28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闫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某及辩护人陈建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3月下旬起,被告人周某某拿到网络“百家乐”的网址、账号以及密码后,提供给高龙妹、吴桂粉、王金凤(均已判决),供上述三人在本市静安区柳营路XXX弄XXX号XXX室开设赌场,招揽赌客进行网上“百家乐”赌博活动,被告人周某某定期与该赌场结算“返水”,并从中获利。据查实,其提供的涉案账号累计洗码量为人民币29万余元。
  2020年12月11日,公安人员在本市静安区中山北路XXX弄XXX号XXX室将被告人周某某抓获,审查起诉阶段其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某的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周某某能如实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周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并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利用互联网开设“百家乐”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情节及建议适当,应予支持。辩护人的相关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亦予采纳。据此,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1日起至2022年9月10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陶琛怡
书 记 员 李 旭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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