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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2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程某,男,1988年7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住安徽省六安市。
  辩护人高震,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26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程某犯职务侵占罪,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程某及辩护人高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3月,被告人程某入职外国法人独资、经营地覆盖静安区的浙江加多宝饮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加多宝”)。2016年至2017年间,程某担任加多宝沪城办事处销售主管,负责浦东部分区域的加多宝凉茶销售事务,后于2019年3月离职。
  2016年1月至2017年7月,被告人程某利用上述职务便利,向加多宝虚增报销赠品后单独或伙同吴兵(另案处理)出售牟利,货值合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30余万元。
  2020年6月29日,被告人程某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之初仅承认部分事实,后如实供述并在家属帮助下退赔16.4万元。
  在公诉阶段,被告人程某自愿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上述事实,被告人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韩某某、吴某某、黄某、廖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营业执照、劳动合同,促销方案申请表、代垫申请表、费用管控表等书证,公安机关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程某的供述及其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程某身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伙同他人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其有退赔情节,亦可酌情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程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退赔的违法所得,发还被害单位。
  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玉青
书 记 员 陈美琦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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