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106刑初459号 (2)
一、被告人黄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华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三、被告人黄某某、华某某退缴的赃款发还被害单位。
黄某某、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竺 越
审 判 员 高 欣
人民陪审员 慎 颖
书 记 员 郑 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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