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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3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9年8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地本市普陀区,住本市嘉定区。
  辩护人金梅基、张越,上海市群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38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金梅基、张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10月至2019年底,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利用微信、闲聊、默往群组及“哈灵麻将”APP亲友圈功能,组织数十人在其管理的亲友圈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每局向大赢家收取人民币3元或5元房费,累计收取房费人民币2.7万余元。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陈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陈某某家属向本院代为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2.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其确认的相关手机、社交软件照片、账号收款记录,证人郑某某、丁某、张某的证言及确认的相关软件照片,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工作情况、侦破经过及调取的信息明细、相关统计表格、户籍信息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并认为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系初犯、偶犯,主动停止犯罪行为并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主观恶性较轻,且家属已退缴违法所得,故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的从轻处罚的量刑意见予以采纳。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及退缴的违法所得均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沈 磊
书 记 员 张洁卿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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