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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138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金某某,女,1991年1月26日出生,朝鲜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鸡西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12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任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1年1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金某某酒后与朋友张某某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大道上南路口发生争执并影响交通安全,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世博园区公安处接群众报警后处警,将被告人金某某带至世博园区公安处值班室醒酒,值班民警赵明辉在对其劝解过程中,被告人金某某挥拳击打赵明辉面部致伤。经鉴定,被害人赵明辉因遭外力作用致鼻部外伤稍红,压痛,未见出血,不构成轻微伤。
同日,被告人金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金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民警赵明辉的陈述及相关人民警察证,证人张某某、杨某某、葛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相关监控视频、视频说明,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验伤通知书、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110接处警(案事件接报)登记表、“案发经过表格”、工作情况及全国常住人口查询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被告人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轻、从宽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金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经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拘役四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2021年5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陈 玮
书 记 员 罗 薇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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