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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13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贾某某,男,1978年2月22日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兰州市,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11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21日21时59分许,被告人贾某某饮酒后驾驶牌号为闽HKXXXX的小型越野客车沿上海市浦东新区新园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出洲海路南约20米处驶过中心黄线,遇被害人奚某驾驶牌号为沪EKXXXX的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区新园路由南向北直行至此,两车相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直接物损合计人民币9,938元)。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贾某某驾车逃逸,后于当晚23时许在家人陪同下至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鉴定,事发时被告人贾某某每毫升血液中含有乙醇1.92毫克,属于醉酒。经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贾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贾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并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奚某、徐某的陈述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及上海法衡医学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驾驶人及车辆信息,道路监控视频、声像资料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视频资料说明、道路交通事故视听材料目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物损评估意见书、事故车辆勘估表、物损照片、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110接警记录及情况说明,被告人贾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贾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结合赔偿、谅解以及预缴罚金等情况,对被告人贾某某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公共安全,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十五日,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已预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白艳利
书 记 员 周琴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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