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21)沪0115刑初124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柯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北省高碑店市,现住上海市黄浦区。
辩护人王某,上海惠迪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10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因发现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审理的情形,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严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柯某某及辩护人王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3日15时40分许,被告人柯某某骑自行车途经上海市浦东新区世博大道南码头路路口时,因有闯红灯的交通违法行为,被在此处进行交通执法的民警钱某查获。在调查处置过程中,被告人柯某某欲推车离开,遭到民警钱某阻止,遂挥拳殴打钱某头部致其受伤。经法医学鉴定,被害人钱某因遭外力作用致左侧颞部头皮挫伤,构成轻微伤;被告人柯某某患有复发性抑郁障碍,作案时及目前均为缓解期,对本案应评定为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目前应评定为具有受审能力。
案发当日,被告人柯某某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柯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害人钱某的陈述笔录,证人陈某、周某某、朱某的证言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调取证据清单、视频光盘,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验伤通知书、医院检验情况记录、上海市东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所)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钱某同志简要信息、工作情况,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件接报回执单、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柯某某的供述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柯某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柯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柯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告人柯某某可以宣告缓刑。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判决如下:
被告人柯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柯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公安、社区矫正等部门的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白艳利
人民陪审员 施 斌
人民陪审员 黄 澄
书 记 员 周琴华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