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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8年6月8日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盐城市,住河南省郑州市。
  辩护人季娴,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5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1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沈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辩护人季娴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鼎责(上海)金融信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责公司”)于2014年12月注册成立,实际经营地为本市静安区天目西路XXX号嘉里不夜城一座2007-10室,法定代表人及实际控制人系王有良(另案处理)。
  被告人陈某某于2017年3月至2018年4月担任鼎责公司业务员,以承诺固定年化收益、到期还本付息的方式,吸引客户与鼎责公司签订投资协议,向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经司法会计鉴定,被告人陈某某在任职期间参与吸收资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同)373万余元,未兑付金额为349万余元。
  2020年9月14日,被告人陈某某在郑州市新郑市薛店镇九裕龙城3号楼2单元1503室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从犯、如实供述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以上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庭审中无异议,且有鼎责公司工商资料、证人王以纲、侯彩云等人证言、投资协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司法会计鉴定意见书、到案经过和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并经本庭查证属实,且来源合法,应作为定案的依据。
  被告人陈某某对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与他人共同违反法律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减轻处罚。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辩护人所提的相关辩护意见,亦予以采纳。
  据此,为维护金融管理秩序,严肃国家法制,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责令被告人退赔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竺 越
审 判 员 钱丽娜
人民陪审员 孙咏梅
书 记 员 包梦娜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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