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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2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胡熙昊,上海市中广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黄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2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并对陈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出公诉,被告人陈某、辩护人胡熙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于2020年10月26日至12月5日期间,在本市徐家汇路XXX号日月光中心B2层的盒马鲜生超市内,将部分商品在自助收银扫码机前虚晃假装扫描但实际没有下单录入系统,然后混同其他买单商品一起窃出超市。共计盗窃作案十一次,累计价值人民币3019.59元,具体分述如下:
2020年10月26日,窃得冰鲜排骨3盒、巧克力1盒。
2020年10月28日,窃得8粒装阳光金果1盒、4个装石榴1盒、冰鲜排骨3盒。
2020年11月12日,窃得冰鲜排骨1盒、巧克力2盒、8粒装阳光金果1盒。
2020年11月18日,窃得冰鲜排骨1盒、鸡毛菜1盒、花菜1盒。
2020年11月20日,窃得冰鲜排骨2盒、猪前蹄1盒。
2020年11月21日,窃得香印青提1盒、冰鲜梅花肉1盒。
2020年11月26日,窃得农夫好牛进口牛腱肉1盒、光明乌骨鸡1袋。
2020年11月27日,窃得冰鲜排骨1盒、奶粉1桶、光明乌骨鸡1袋。
2020年11月29日,窃得冰鲜排骨2盒、猪前蹄2盒。
2020年12月1日,窃得冰鲜排骨1盒、猪前蹄1盒。
2020年12月5日19时许,窃得智利车厘子1盒、冰鲜澳洲精选安格斯牛腩肉1盒、冰鲜大排1盒、冰鲜肋排粒1盒,离开超市后被发现其多次行窃的超市监控室工作人员通知保安后人赃俱获。
到案后,被告人陈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后其家属赔偿盒马鲜生超市人民币3019.59元,获得了谅解。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陈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陈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陈某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亲属已赔偿了被害单位的损失,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5日起至2021年6月4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苏 琼
书 记 员 卢 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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