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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1刑初24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某,女,1975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本市黄浦区。
辩护人闫红艳,广东长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黄检刑诉〔2021〕21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并对余某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出公诉,被告人余某、辩护人闫红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于2020年12月8日18时40分许,在本市淮海中路XXX号优衣库店内,窃得美利奴羊毛混纺圆领针织衫、双面呢立领茄克、羊毛茄克、美利奴羊毛混纺V领针织开衫和羊绒圆领针织衫各一件(共计价值人民币3895元),并将部分衣服的吊牌扔在店内,从淮海中路Theory店铺出门后即被发现其涉嫌盗窃并守候的商店保安人赃俱获。
到案后,被告人余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盗窃事实,赃物现已发还。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余某的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余某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余某拘役四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余某对指控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余某认罪认罚,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涉案的赃物已发还被害单位,对其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余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赃物,发还被害人。(已执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苏 琼
书 记 员 卢 超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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