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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20刑初75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71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苏省。
  辩护人郑留洪,上海卓之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15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3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薛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辩护人郑留洪及刑事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李国兵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依法延期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29日2时11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酒后在本市奉贤区南桥镇双杰KTV包厢内,因琐事与被害人孟某某发生争执,后被告人徐某某至两楼楼梯上用力拉被害人孟某某头发致其摔倒在地并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孟某某双侧额底脑挫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分别构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等在原地,主动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孟某某的陈述,证人熊某某的证言,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反馈函,公安机关出具的的验伤通知书、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辨认笔录、案发经过、受案登记表、工作情况及调取的案发现场监控视频及视频截图、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两处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徐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徐某某能够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在审理期间,被害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提起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庭审后被告人徐某某在其家属帮助下赔偿被害人孟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三万元并获得谅解。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的诉讼代理人向本院撤回民事起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可以对被告人徐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及赔偿谅解情况等,本院在量刑时一并予以考虑。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7日起至2021年5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晓杰
审 判 员 管玉洁
人民陪审员 张世杨
书 记 员 盛俊杰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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