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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刑初54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阜宁县。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刑诉〔2021〕55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2月17日6时44分许,被告人李某某至本区荣乐东路XXX号荣泉沐浴二楼休息大厅,趁被害人黄某某熟睡之际,窃得黄某某放于枕头下的小米黑鲨游戏手机2pro一部。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2,491元。
  次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具有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拘役4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并宣告缓刑。
  被告人李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小米牌手机一部,发还被害人黄某某(已发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李 寅
书 记 员 吕秋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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