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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39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2(自报),男,1986年7月1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
辩护人李彬,上海恒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3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2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报请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管辖。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2及辩护人李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被告人李某2利用微信、与你群组及“哈灵麻将”APP亲友圈组织约百名赌博人员,利用其预先以优惠价格购进并充值在亲友圈的房卡进行赌局,赌博人员在借助该APP打牌计分后,以人民币1元/积分的比例结算赌资,被告人李某2则通过向赌局大赢家收取人民币3元/局房费的形式非法收取房费约人民币10万余元。
2020年12月10日,被告人李某2被公安民警抓获,到案后如实交代了上述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李某2通过家属代为退赃人民币7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2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李某1、丁某某、蔡某某的证言及签字确认的相关软件照片等,公安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侦破经过及调取的微信账号及支付宝账号交易明细、户籍信息,被告人李某2的供述及签字确认的相关手机内社交软件照片、账号收款记录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同时认为被告人李某2无前科,认罪悔罪,积极退赃,希望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2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2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2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2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2021年12月9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及被告人李某2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朱纪红
书 记 员 黄肇强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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