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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5刑初80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邓某某,男,1974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暂住上海市嘉定区。
  辩护人潘丽丽,上海融栢律师事务所律师,由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21〕6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何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某某及辩护人潘丽丽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邓某某于2020年2月起在“哈灵麻将”APP内建立亲友圈,后通过微信招揽参赌人员进入该亲友圈以“斗地主”形式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并以收取台费的方式非法获利,涉案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12万余元;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据此指控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补充认定被告人邓某某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邓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
  辩护人潘丽丽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辩称对本案应当认定为赌博罪,被告人邓某某有自首情节,未造成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无前科劣迹,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
  2020年2月起,被告人邓某某在“哈灵麻将”APP内建立亲友圈,后通过微信招揽参赌人员进入该亲友圈以“斗地主”形式进行网络赌博活动,并以收取台费的方式非法获利,涉案赌资金额共计人民币112万余元。
  2020年10月12日,被告人邓某某接民警电话通知后自动到案接受处理,并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公安机关扣押了作案工具移动电话机2部。
  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某某当庭亦无异议,且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属实的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笔录,证人沈某、王某某、徐某、赵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相关移动电话截屏材料、微信信息截图、微信支付交易截图、“哈灵麻将”APP界面截图、后台数据光盘,公安机关的扣押清单、工作情况、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及抓获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多人进行赌博活动并从中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根据被告人邓某某所实施行为的性质、特征,更符合赌博罪的构成要件,故对被告人邓某某的行为以赌博罪予以处罚。被告人邓某某有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并作如实供述,是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辩护人所作对于罪名的异议及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邓某某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9月11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
  二、追缴被告人邓某某的犯罪所得,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徐楚楚
人民陪审员 谢 江
人民陪审员 徐玉萍
书 记 员 严培红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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