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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34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某某,男,198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
  辩护人金国华,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周舟,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3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3月起,被告人秦某某用手机注册成为“胡桃里”淫秽视频网站平台的代理,将该网络平台的链接制成微信头像,后通过在抖音直播间刷榜的方式,吸引上网人员扫码其微信头像、付费观看淫秽视频牟利。至案发,被告人秦某某的“胡桃里”平台打赏片数为153部(平台打赏去重后的片库比对数),非法获利人民币3,469元。
  被告人秦某某于2020年9月30日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已被依法扣押。
  审理中,被告人秦某某退出违法所得人民币3,469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秦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平台打赏记录、平台提现记录、支付宝收支明细、微信收支明细、微信号截图、QQ号截图、支付宝号截图;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及相关照片;滕州市精神卫生中心《门诊复诊病历记录》、滕州市精神卫生中心《症状自评量表(SCL-90)结果分析报告》《贝克躁狂量表(BRMS)结果分析报告》《艾森克人格问卷EPQ(成人)结果分析报告》、上海林几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意见书》;被告人秦某某的户籍信息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他人结伙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秦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秦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秦某某已退缴违法所得,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秦某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秦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张国滨
书 记 员 刘 响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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