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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3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郁某某,男,195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普陀区。
  辩护人吕倩,上海艾克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秦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郁某某及其辩护人吕倩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被告人郁某某和被害人陈某在本市宝山区永清路的上海亚轩房地产经纪事务所签订了《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被告人郁某某以人民币308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的价格将位于宝山区美兰湖路XXX弄XXX号联体别墅出售给被害人陈某,并支付了定金50万元。后被告人郁某某以需要归还银行贷款、办理过户为由,要求被害人陈某于2012年10月24日将剩余258万元购房款打入其深圳发展银行账户内。陈某为确保资金安全,将上述深圳银行卡交由中介崔某某保管,同时还注销了该银行卡的网上银行。但是在2012年10月24日当天,被告人郁某某即以银行卡遗失为由,又在深圳发展银行补办了新卡,并将账户内的258万元全部取出。后被告人郁某某将上述购房款308万元全部挥霍殆尽,导致房屋过户无法完成,并长期潜逃在外。
  被告人郁某某于2020年12月7日在陕西省西安市尚稷路与草滩四路十字路口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另查明,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已通过仲裁裁决、强制执行、被告人家属退赔等方式获得赔偿。
  上述事实,被告人郁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银行转账记录、收款收据、短信记录、《上海市仲裁委裁决书》、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人崔某某、许某、陶某某的证言、陕西省西安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依法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郁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31年6月6日止;罚金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敏芳
审 判 员 白 楠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书 记 员 吴晓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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