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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3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龚某,男,199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四川省达州市。
辩护人葛冬平,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3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龚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禹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龚某及其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9月起,被告人龚某为牟利,利用手机等工具,担任他人在互联网上提供的“超赏”平台(网址http://ht.rqp77ej.cn)网站代理,通过QQ群等向他人发送、推广平台内淫秽视频链接,经由他人扫码付费观看等方式收取钱款,并与平台约定返利分成。被告人龚某通过上述平台,传播淫秽视频1128部,非法获利人民币5,604元。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龚某在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中迪国际小区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龚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张某某的证言及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工作情况》;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及四川省达州市公安局通川分局朝阳派出所出具的《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常住人口信息;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照片;相关平台账号、打赏、提现等记录截图及清单;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淫秽物品审查鉴定书》《工作情况》;被告人龚某的到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龚某结伙他人,以牟利为目的,为淫秽网站担任代理,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视频,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告人龚某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从宽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龚某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3年12月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作案工具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徐敏芳
审 判 员 白 楠
人民陪审员 李有君
书 记 员 常蓉京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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