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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20刑初28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牛某某,男,1995年8月19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濉溪市。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奉检刑诉〔2021〕29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21年3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18日凌晨1时50分许,被告人牛某某酒后驾驶号牌为皖A5XXXX小型越野客车行驶至本市奉贤区浦星公路出南行港路南约50米处时,撞击隔离带,致使车辆及隔离带损坏,后被处警的公安民警查获。经调查认定,被告人牛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案发时被告人牛某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67mg/ml。
  到案后,被告人牛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牛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法医毒物化学司法鉴定意见书,上海道路交通事故评估中心出具的物损评估意见书,受损物品、设施勘估表,事故车辆勘估表,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及抓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察笔录、事故现场图、事故现场照片、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驾驶证复印件、行驶证复印件、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牛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并发生交通事故,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量刑建议恰当,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牛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亦能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为严肃国家法制,维护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确保交通运输的公共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牛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红
书 记 员 胡佳琪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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