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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67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91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广东省揭阳市,住广东省广州市。
  辩护人林自勉,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7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22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发现,本案被告人的犯罪地及户籍地均不在本市杨浦区,本院遂请示上级法院,经指定,本案由本院审判。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施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林自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间,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安格洛联营公司销售许可的情况下,被告人林某某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上开设“高质量BOY厂家”“广州站西制衣厂”“男女韩潮制衣厂”等多家网店,对外销售假冒“BOYLONDON”相关注册商标的服装共计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00余万元。
  2020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洞神坊27号301-2室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并在上址当场查获带有“BOYLONDON”商标的服装2,000余件、电脑机箱、手机等物品。经鉴定,上述涉案被查获的服装均为假冒“BOYLONDON”相关注册商标的商品。
  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其行为应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林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林某某在审理阶段退赔五万元,依法又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林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林某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辩护人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林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发表如下意见:一、被告人林某某犯罪系因为其受利益驱动、主观意识不强,同时在广东地区售假有一定市场;二、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案发后亦十分后悔;三、在审理阶段,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积极与商标权利人联系,商标权利人表示若要得到其谅解需要赔偿30万元,被告人林某某的家属无力承受;四、被告人林某某当庭供述的违法所得为3至4万元,若在此基础上再去掉促销费、快递费等成本,其净利润是不多的;五、辩护人对认罪认罚具结书无意见,但考虑到被告人林某某系初入商海,刚结婚且有一个女儿需要抚养,家庭经济困难,且其系初犯,无前科,在庭前亦交纳了亲属筹措的5万元等情况,建议法庭能够考虑对被告人林某某适用缓刑,或者对其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公诉人当庭答辩如下:一、一个人的文化程度、家庭经济情况以及广州整体营商环境都不是其犯罪的理由;二、被告人林某某在本案中无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无法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关于辩护人提出的适用缓刑问题,被告人林某某在网上开设了6、7家店铺,销售时间也有一年多,上述店铺也系用了他人的名义来注册的网店,虽然被告人林某某家庭经济条件差,但其退出的5万元与被告人林某某的犯罪金额及可能判处的罚金金额差距还是很大,而且被告人林某某没有对商标权利人进行退赔并取得谅解,综上,公诉人已经考虑了被告人林某某所具有的相关情节,出具的量刑建议亦适当。
  经审理查明,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告人林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在拼多多网络平台上开设“高质量BOY厂家”“广州站西制衣厂”“男女韩潮制衣厂”等多家网店,并通过上述网店对外销售“BOYLONDON”品牌服装。经审计,2019年10月至2020年8月间,被告人林某某通过上述网店销售“BOYLONDON”品牌服装的金额共计100余万元。
  2020年8月21日,公安机关在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洞神坊27号301-2室抓获被告人林某某,并在上址当场查获“BOYLONDON”品牌服装2,000余件及电脑机箱、手机等物品若干。经相关权利人确认,上述涉案被查获的“BOYLONDON”品牌服装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到案后,被告人林某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审理中,被告人林某某退出违法所得3万元,并向本院交纳2万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同案关系人林纯的供述、拼多多商家后台截图、商品页截图等材料,证实被告人林某某经营“高质量BOY厂家”“广州站西制衣厂”“男女韩潮制衣厂”等多家网店,并通过上述网店对外销售“BOYLONDON”品牌服装的事实。
  2.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材料,证实2020年8月21日,民警依法对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龙津东路洞神坊27号301-2室进行搜查,从上址查获“BOYLONDON”品牌服装及电脑机箱、手机等物品若干,以及上述被查获的服装的数量、外观特征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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