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4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上饶市。
辩护人张献忠,山东君诚仁和(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上海市杨浦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某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21年1月15日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某某及其辩护人张献忠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方某某在未取得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销售许可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入假冒“LACOSTE”相关注册商标的服装,通过其经营的名为“小淘的衣柜”“Fdk云衣轩”“云裳楼”“心怀猛鳄”等淘宝店铺对外销售,累计销售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12万余元。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埭镇虹桥景苑三区703号被民警抓获。同日,民警在该址查获2,647件带有“LACOSTE”相关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包装袋、吊牌、领标若干,其中900余件带有“LACOSTE”相关注册商标的商品为被告人方某某所有。经鉴定,上述被查获的服装均为假冒“LACOSTE”相关注册商标的商品,经审计,货值金额为12万余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方某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应当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方某某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是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方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方某某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在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被告人方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及公诉人调整后的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发表如下意见:被告人方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且有检举揭发行为。
经审理查明,2020年5月至8月间,被告人方某某在未取得商标权利人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从他人处购入“LACOSTE”品牌服装,通过其经营的名为“小淘的衣柜”“Fdk云衣轩”“云裳楼”“心怀猛鳄”等淘宝店铺对外销售。经审计,上述店铺的销售金额共计12万余元。
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方某某在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埭镇虹桥景苑三区703号被民警抓获。同日,民警在该址查获“LACOSTE”品牌的服饰、包装袋、吊牌、领标等若干,其中包装袋、吊牌、领标及部分“LACOSTE”品牌的服饰商品为被告人方某某所有。经相关权利人确认,上述被查获的服装、包装袋、吊牌、领标均系假冒。经审计,涉案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货值金额为12万余元。
到案后,被告人方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及现场照片、被告人方某某对扣押衣物的辨认材料等,证实2020年8月13日,民警在浙江省嘉兴市平湖市新埭镇虹桥景苑三区703号查获“LACOSTE”品牌的服饰、包装袋、吊牌、领标若干,经被告人方某某辨认,其中部分商品为其所有。
2.《商标注册证》《商标注册证明》《核准续展注册证明》《商标续展注册证明》《注册商标变更证明》《授权委托书》《公证书》《鉴定报告》《价格证明》等材料,证实涉案被查获的“LACOSTE”品牌的服饰、包装袋、吊牌、领标上所用商标均系他人合法注册且在有效期内的注册商标,以及经商标权利人确认,上述被查获的服装、包装袋、吊牌、领标均系假冒。
3.证人顾某、周某、王某的证言、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出具的《调取证据通知书(副本)》《调取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提取笔录》、涉案淘宝店铺销售记录、淘宝订单截图、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材料,证实被告人方某某从他人处购入“LACOSTE”品牌服装后通过其经营的名为“小淘的衣柜”“Fdk云衣轩”“云裳楼”“心怀猛鳄”等淘宝店铺对外销售的情况。
4.上海同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出具的《审计报告》,证实经审计,2020年5月9日至2020年8月13日期间,被告人方某某通过上述涉案淘宝店铺对外销售“LACOSTE”品牌服饰的金额共计12万余元,涉案被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服饰的货值金额为12万余元。
5.公安机关出具的《办案说明》《抓获经过》《工作情况》《立案决定书》等材料,证实被告人方某某的到案情况及其在到案后揭发他人犯罪,经查证属实。
6.被告人方某某的历次供述,其到案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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