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0刑初197号 (2)
二、被告人张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28日起至2022年10月27日止。罚金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孙斯汀
人民陪审员 杨 凤
人民陪审员 陆金芳
书 记 员 童晓婧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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