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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9刑初17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乔某某,男,197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暂住本市虹口区。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以沪虹检刑诉〔2021〕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理,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傅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18年6月12日9时许,被告人乔某某带领协管队员配合虹口区欧阳街道城管对在本市鲁迅公园乱设摊、乱发旅游广告人员进行整治时,与发放旅游广告的郑某1及其丈夫朱某某发生争执。期间,乔某某拳击被害人朱某某,并将其推倒在地,致朱某某受伤。经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害人朱某某因外伤致颅内出血,构成轻伤一级。
  2020年11月25日,被告人乔某某至欧阳路派出所投案,但当日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执行逮捕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乔某某在家属、单位的帮助下向本院缴纳赔偿款人民币200,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乔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验伤通知书》,上海哲选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郑某1、张某某、陆某1、许某某、陆某2、凌某某、郑某2、崔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证人王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及被告人乔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乔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乔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认罪认罚;本院审理期间,在家属、单位的帮助下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确有悔罪表现,可分别情节从轻、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的调整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健康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乔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杨凤英
书 记 员 王 丹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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