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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29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1988年9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杨浦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冯笑,上海星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26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辩护人冯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4月,被告人李某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通过闲鱼APP出售闪迪牌TF卡一张,并以另行收费人民币10元的价格,在该TF卡内存储了128G的淫秽视频后快递给买家。经鉴定,该TF卡内有淫秽视频365部。
2020年4月21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某具有坦白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其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且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李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采纳公诉机关的量刑意见及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和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赃物予以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退赔予以没收。
李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玉青
书 记 员 陈美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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