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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4刑初228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汉族,户籍地江苏省宿迁市,住江苏省宿迁市。
  辩护人孙龙,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徐检刑诉(2021)1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22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孙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9月15日,被告人徐某某通过微信结识被害人张某,谎称能够介绍空姐上门提供性服务,向张某收取相关费用。随后,徐某某用本人注册使用的“空乘琦琦”、“傲娇静”等微信账号添加张某,冒充提供性服务的空姐,向张某收取剩余费用,得款后将张某删除好友。徐某某共计骗取张某人民币12,650元,后将所得钱款用于个人花销。2020年11月19日,公安机关在江苏省宿迁市沭阳县抓获被告人徐某某,其到案后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案发后,被告人徐某某家属向被害人张某退赔全部赃款并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提请依法审判。
  被告人徐某某及其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坦白,认罪认罚,积极退赃,建议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一致,除被告人徐某某于庭审中供认不讳外,还有被害人张某的陈述,证人杜某某的证言,调取证据通知书、接受证据清单、QQ聊天记录、支付宝交易流水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司法鉴定意见书,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工作情况、情况说明,谅解书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钱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徐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徐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徐某某积极退赃并取得谅解,酌情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符合刑法罪刑相当原则,本院予以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9日起至2021年4月1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彭 涛
书 记 员 陈 涛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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